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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
计委制定公布的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104号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通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此次国家公布的69种化学药品,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其中甲类药品27种,国家计委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1),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执行。乙类药品42种,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具体价格,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附表1未列明的其他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按我局粤价[2001]317号文转发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要求,在5月31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
  三、附表1中的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进口药品,与附表1所列同一规格的,按附表1中规定的GMP价格执行;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也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五、部分企业已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国家计委已同意实行单独定价的药品(详见附表2)。单独定价公布之前,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按该药品现行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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