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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证工本费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高速
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证工本费的复函
(赣价费字[2001]40号 2001年5月17日)


省交通厅:
  送来《关于申请审批高速公路车辆通缴证工本费的函》(赣交财审字(2001)6号)文收悉。为规范收费行为,考虑到我省部分党政机关非营运车辆工作性质的实际情况,做到方便快捷通行,同意对新建成的高速公路实行通行费统缴政策,今后凡办理高速公路通行费统缴手续的,办证时按每证每年80元的标准收取统缴证工本费。
  上述规定自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请你厅通知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所收费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原下达的赣财综字(1998)100号、赣价行字(1998)42号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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