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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分地区类别按每平方米2元缴纳;
  (二)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为每亩6000元;
  (三)林木及附着物补偿不分类别合并补偿为每亩3000元,苗圃地补偿为每亩1000元。
  第七条 占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河滩及其他国有土地依法划拨使用,青苗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要迁移的城(集)镇,其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超过设计规模和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拆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迁建安置用地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工程建设用地统筹安置。
  拆迁供电、供气、供水、通信及其他管线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产权单位确定拆迁方案,补偿其拆迁的人工材料费,拆迁工程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免缴耕地占用税。征地统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被征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按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和的1%计算。区县(自治县、市)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及施工协调工作经费按征地及移民安置费总额的3%计算。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或没有达到规划设计深度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应在认真分析安置区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按照在本村、本乡(镇)、本区县(自治县、市)、本市的顺序予以安置;实行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相结合,本区县(自治县、市)安置不了的,可在工程受益的区县(自治县、市)安置或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安置。分散安置和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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