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粮食制种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养殖水面和宅基地,下同)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第五条 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在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按照《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整承包地安置被征地人员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下称农转非),只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被占地人员要求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办“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若调整承包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将被征地人员转为非农业人口,并相应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不足0.5亩或菜地不足0.4亩,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将被征地人员转为非农业人口,并相应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计算标准为:农转非数量等于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下同)。
征用非耕地,只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其标准为按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3支付。
青苗费、构筑物、房屋补偿费标准按照《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下同)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下限标准办理。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或处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占用林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及林地管理的规定完善划拨报批手续,并向林业部门或林地所有权单位按下列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林木及附着物、苗圃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