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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用户要求查询话费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经营者指定的营业场所查询,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证提供最近3个月内的话费清单。
  话费清单应注明:用户姓名、话机号码、日期、通话时间、呼叫类型、本方通话地、对方号码、时长、通话费(移动费、长途、信息费)、金额等内容(见附件一、二)。
  固定电话的区内和区间话费清单,根据设备改造情况,在2002年底前先行提供区间话费清单;区内电话暂时无法提供话费清单的,电信部门应妥善解决用户的疑问。
  六、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等商品,应使用商品标价签,做到货签对位、摆放整齐。
  提供维修服务的各类收费,应使用价目表(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
  七、公用电话代办点收费使用价目表。
  八、临时性的优惠、降价促销等服务项目和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等商品时,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标明优惠或降价原因以及原收费标准和现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临时性的优惠、降价促销应符合国家的价格政策。
  九、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信资费,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标示,收费变动时应作及时调整。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项目标准,应与实际执收的收费标准相符合。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电信行业使用的价目表(本、牌)、标价签(含多媒体电脑中的标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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