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价检[2001]176号 2001年5月30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行业的价格行为,维护电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电信行业实际,现就规范全省电信行业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接入电话、无线寻呼等电信业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应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二、电信行业的明码标价,主要从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定期提供缴费单据和按用户需要提供话费清单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
(一)标示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以价目表的方式标明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可采用多媒体触摸式电脑、价目本等方式对在价目表中未标明的收费予以补充。对所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标价签。
(二)标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种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项目应分类标明收费的项目名称。对一个项目可分解为多个子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标明每个子项目的项目名称。
2、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按计费单元标示。
3、收费标准需要用文字说明的,可以增设备注栏。
4、收费依据应标明发文单位、文号。
四、缴费单据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缴费周期向用户定期提供缴费单据。缴费单据应当标明具体的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用户直接到营业窗口缴费和委托银行代收的均需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统一内容的缴费单据。缴费单据不包括各类预付费业务。2001年底前,固定电话缴费单据中须列出营业区内通话计费次数,并附计费次数的说明。
缴费单据的内容,由省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按各自系统统一规范,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并逐步向统一格式过渡。
五、话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