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
2001年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1]36号 2001年5月9日)
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行为,切实做好2001年我省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陕境内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2001级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78号文件执行。
二、学校要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捐款等乱收费行为。
三、学费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而退学的,学校须按规定及时退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生公布。
四、加强对学校代办费的管理。代办费是学校为统一管理、方便学生学习及生活需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代办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年底应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多退少补。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五、学校的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挪用、挤占、平调。学校开列的统一收费票据应明确、规范。
六、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在学校学费总收入中,应列出10%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特困生的救济金。要扩大资助困难学生的人数,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力度,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