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价局、西宁市卫生局关于下达第一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试行标准的通知
(2001年5月22日 宁价综字[2001]第50号)
四区、三县物价局(计委)、卫生局:
根据省计委、卫生厅印发的《青海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青计价格[2000]680号)及《青海省计委、卫生厅关于下达第一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试行标准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222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医疗服务的不同特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制定了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的基准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鉴于国家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为试行,这次下达的价格暂为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和调整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市、区、县卫生局直属单位和市、区、县行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
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市、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增强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凡与这次下达的“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名称和内涵相对应的一律废止。
四、各级价格和卫生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增加,分解服务项目,提高价格标准,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有违法价格行为的医疗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物价局、卫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