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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

  深入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普法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普法和日常工作相结合,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三、继续推进依法治省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创造条件。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结合工作职能和行业特点,全面实施执法责任制、公示制、督察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以加强对行政司法权力的监督。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解决农村牧区草山、地界等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形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开办专栏、专题节目、运用本省本地区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说理性和针对性,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激发全社会学法、用法的热情和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省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罚。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法制宣传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这一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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