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地方水电自供自管县自发供电量
收取“两金”和收取地方水电厂(站)水电部门经
营服务费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15号 2001年5月15日)
省地方水电局,各有关市、州物价局、县(市)供电(水电)公司、地方水电厂(站):
根据国家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的规定以及我省现行水电管理体制,现将地方水电自供自管县自发自供电量收取“两金”和收取水电部门经营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两金问题”
1.安图县、长白县、扶松县、靖宇县、临江市、通化县等六个县(市)自发自供电量在全省执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应执行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分类价格,分类价格中含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建设基金。
2.自供自管县趸售电量的“两金”仍按原渠道上缴;自发自供电量由供电单位随电费收缴的“两金”上缴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3.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要纳入专户存储,待国家农网改造还贷政策下发后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二、收取经营服务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