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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源标准      地表水       地下水
  取水类别
  工业取水      0.03        0.04
  生活取水      0.02        0.03
  水力、火力发电取水 0.001        0.001
  其他取水      0.02        0.065
  单位:水力、火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二、河道采砂管理收费:
  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掘砂、石、土管理按每吨0.50元计收。
  2、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船采砂,按以下标准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100匹马力以上按每船每月3000元;50匹马力至100匹马力按每船每月2000元; 25匹马力至50匹马力按每船每月800元;10匹马力至25匹马力按每船每月500元;
  3、人工船采砂按每船每月100元。
  4、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划迁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自采自用的免收河道采砂、石、土管理费,个人少量自采自用5吨以内免收采砂管理费。
  5、经济适用房建设用砂减半收取管理费。
  三、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元。
  四、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按委托监督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5-2.5‰,由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收取。
  五、水土流失防治费:
  (一)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下列规定中的某一种收取水土流失的防治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1.00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产品产量计收。

  名称   水泥   石灰  煤炭  铁矿石  金
  标准
  计收单位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克
  收费标准 0.5-1.5 0.5-1 0.5-1 0.2-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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