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被: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已被《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已被《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6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已被: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
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3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水利电力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制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1]78号),现就重庆市水利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符合《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规定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