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业盐价格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1]51号 2001年5月2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业盐市场实际,确定我省工业盐价格如下:
1、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2、两碱以外其它工业用原盐、洗粉盐、再制盐最高出场价格分别定为每吨205元、283元和459元。省级最高平均批发价格分别为每吨275元、383元和589元;市、县级最高平均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375元、513元和739元(具体价格见附表一)。以上价格均含税、含包装费。不带包装盐的价格,在带包装费盐价上减收包装费15元。
3、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最高出场价格、批发价格、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行下浮,幅度为20%以内;近场放销的,浮动幅度可超过20%。个别偏远地区确有必要上浮时,报省物价局审批,幅度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