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
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1]122号 2001年5月2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凡上年度已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在2001年度内必须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2002年起,饲料免税企业两年内复检一次,省局将于每年下半年抽出50%的免税企业进行年检(复检),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三、为了提高饲料质检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省级质检单位暂增至如下二家:
(一)省饲料质检站。
(二)省分析测试中心。
四、为加强监督,年检产品的质检工作,原则上不再由上年度质检单位承担,按照交叉的原则由指定的省级质检单位进行。
五、年检工作的程序是,由企业据实填写《江西省饲料企业征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指定质检单位质检。质检单位应上门现场抽样,严格按要求检测,出具质检报告并在《江西省饲料企业征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之后,报省国税局核准。主管国税机关凭省国税局审核意见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