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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文县碧口小区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文县碧口小区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甘价工[2001]114号 2001年5月30日)


陇南地区物价处、省电力公司:
  省电力公司《关于申请对文县碧口小区用电价格调整的函》(甘电司营销[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碧口小区农村用电价格应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具体价格按“文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对库区移民生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在此基础上实行优惠,即:居民生活电价0.33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电价0.40元/千瓦时。电力部门应尽快完成对碧口小区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确保上述价格执行到户。
  二、碧口小区电炉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省电力公司继续采取“一厂一策”电费优惠政策,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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