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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阿洛西林钠”等42种化学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
“阿洛西林钠”等42种化学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豫计价管[2001]667号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阿洛西林钠”等42种化学药品具体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此次公布的42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是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指导价制定的,为最高零售价格。不分企业性质、进货渠道、药品产地,凡是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药品销售活动的,均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低于不得高于公布的价格销售。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各省辖市物价局要通知当地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并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与表列同品种代表剂型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统一公布暂行零售价格,待国家计委下达以上品种指导价意见后,我委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最高零售价格。逾期不报、擅自作价销售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附表一中的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部分企业已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生产经营的“头孢三嗪”等药品实行单独定价(详见附表二),国家计委已受理,并对上述药品单独定价的具体问题将另行通知,在国家计委对其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以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六、本文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价格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附表:
  (一)“阿洛西林钠”等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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