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当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4.职工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五、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2.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3.为保证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不含提前退休和病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条件的人员,还可按下列过渡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2)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四)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过渡办法补足,并以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5%;高于过渡办法5%以内的,补足到5%。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