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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为企业建立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构成:
  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2.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已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3.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4.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四)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1.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
  2.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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