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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驻本省西安市以外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省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驻本省西安市
以外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192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人劳局)、财政局,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级驻地市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驻本省西安市以外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驻本省

西安市以外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驻西安市以外省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级驻地市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驻本省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的省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异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由省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由省社会保障局商财政厅确定。
  第四条 异地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等治疗费的结算标准,统一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有关办法执行;转入西安市住院的,按照陕劳发[2000]274号文件和陕劳社发[2000]25文件执行。需要转诊(院)的,一律执行当地的有关审批制度。
  第五条 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异地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每季度到省社会,保障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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