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物价局关于深入
贯彻学习《价格法》认真落实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的通知
(闽价[2001]信字193号 2001年5月29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根据我国《
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和《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价政策法规公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是国家计委指定在福建省辖区内公布价格政策的标准文本。
《
价格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所有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只有通过公布,才能作为价格管理部门执行价格,履行行政执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计委为贯彻《
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物价部门依法行政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价格法规政策定期公布制度,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同意,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以下简称《物价公报》)作为福建省唯一的统一集中公布价格法规政策的公开发行的国务院部门政报性刊物地方版。根据《
立法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在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因此,经《物价公报》公布的价格规章政策可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未经公布的价格政策规章,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