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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外经贸厅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陕政办发[2001]10号文件精神清理和取消一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编制《陕西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上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根据目前我省正在执行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基础上及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清理情况,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外经贸厅组织对现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巧立名目,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在此基础上,制定陕西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确需保留的要按规定重新上报省政府审定。
  2、切实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1)从严审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投资环境整治年清理工作期间,停止审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继续实行中省两级审批制度,各级各部门需要设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首先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外经贸厅审核,会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报省政府审定,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同意。各地市、各部门均无权审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2)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定期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3、严格规范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实行外商缴费登记卡制度
  (1)亮证收费。凡执法人员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并持有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格按照《陕西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
  (2)统一收费票据。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填写要规范。对于自制票据或使用收款收据进行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缴。
  (3)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对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罚款要实行“罚缴分离”办法,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4)建立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凡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等,企业有权要求执收执罚人员出示执行公务的证明、证件及执行政策的依据,执收、执罚人员在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执行公务,并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卡由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监制,外商投资企业人手一份。凡未列入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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