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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全责的原则;
  (六)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各项政策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和重点生态保护区森林的商业性采伐。凡是天然林资源,一律禁止采伐;划入重点生态保护区的森林资源,要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划入一般生态保护区的森林资源,要严格控制消耗。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要坚决把森林资源消耗量和商品材产量调减到位。
  (二)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要大力推行封山设卡和个体承包等形式,把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管护目标、奖惩制度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切实管护好重点生态保护区、一般生态保护区的现有森林、灌木林和未成林造林地资源。要坚持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取缔林区木材市场,关闭林区木材加工厂点,稳得住,不反弹,为有效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创造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在2010年前,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大力采取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营造林方式,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以恢复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四)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认真落实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所)、国有林业苗圃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要通过定岗、定员、定职责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等形式,转向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多种经营开发、商品林经营等新的生产性岗位,对其他富余职工要认真做好下岗分流和一次性安置工作。凡是实行一次性安置的富余职工,要按照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重庆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渝林计(2001)3号文)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渝林计(2001)1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体制和政策,督促所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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