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计划》的要求,努力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供水工艺和设备,提高供水水质标准,达到节能、增效、降耗和安全运行的目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建设,提高我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水平,使我区城市供水水质不断得到提高。
九、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实现产权多元化、运行市场化、调控法制化,形成规范有序、共同发展、适度竞争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市场体系,使全区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轨道。
十、所有设市城市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保护区的各项开发活动,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企业和商业摊点,必须在限期内全部搬迁。
十一、抓紧理顺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目前我区城市供水价格普遍偏低,由于供水原材料和电价等的上涨,部分地区供水的价格低于供水成本价,使供水企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这不但不利于城市节约用水,同时也制约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和
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合理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适时研究制定累进水价和季节水价政策。对于使用国家财政债券资金建设供水设施的城市,2001年城市供水价格要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保证借贷资金的偿还和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十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内价转发[1999]21号)要求开征污水处理费,至今仍未开征的城市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开征。各地要抓紧进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工作。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征收标准均为生活用水0.25元/吨,工业用水0.45元/吨,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能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费用。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主提高当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