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中的高耗水、高污染、产品过剩的用水大户,要责令其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必要时要实行关、停、并、转。对洗车、洗浴、净水生产等一些特殊行业,要通过合理调整布局,加强计量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实行高水价等经济手段,严格限制这些行业的用水;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停向这些行业供水。
五、要积极探索和引进节水高新技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的使用,制定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在2001年6月前,对宾馆、饭店和新建的住宅小区等新建房屋的用水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仍旧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卫生器具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更换。对现有的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全部更新为节水型器具。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中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建设、经济、计划等部门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缺水城市实施目标考核,并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进行检查。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示范工作,以带动城市节水工作、提高城市整体节约用水水平。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临河、二连浩特等城市力争在2005年达到全国节水型城市各项标准。
七、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和污水排放工程的资金投入。特别是缺水城市,一定要抓好污水的净化再利用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和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城市水工程建设。各地要广开筹资渠道,依靠市场机制开发、保护和利用城市水资源,推进城市供水、排水、和水污染等行业的企业化管理。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吸引、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资、合资、BOT、TOT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供水、节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要盘活存量资产,实行资产经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转让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设新的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我区城镇供水普及率要达到95%,且所有的设市城市必须全部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我区所有的旗县必须全部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