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程的通知
(内政发[2001]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转发给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建设、水利、环保、规划、计划等部门,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共同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十五”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为了加强规划编制的领导工作,自治区成立由建设、水利、环保、计划等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各地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各地要于2001年底以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经自治区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用水、管水、治水等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各有关部门要有全局观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解决和预防城市出现“水荒”问题,各地一定要早作准备,积极开辟应急备用水源,要建立枯水期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发生城市供水危机。
三、各地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地方性城市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优先保证城市居民必要的生活用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活和非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逐步扩大这一制度的实施范围。缺水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计划用水量和用水定额。要认真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定水资源的利用方向,控制用水量。
四、“十五”期间,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当地的地下水资源进行一次详细的勘探,基本掌握水资源的储量和分布情况,并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和调整城镇布局,同时调整产业布局,适时调整城市经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