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1]560号 2001年5月30日)
琼山市物价局:
转报你市公安局《关于印制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及常登表收费标准的请示》(琼山计价管(200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计算机办理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税厅琼价费字(1993)35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本收费9元(含登记表、八项变更等)。其它市县使用计算机办理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