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财税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
1.鼓励省内流通企业积极销售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对工业企业销售给流通企业的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及地方精品,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2.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销售收入2%的,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对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可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同时,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为宣传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所取得的广告收入在2002年底前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3.生产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的企业,可按名牌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提取的奖金可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4.为鼓励销售人员积极销售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及地方精品,贯彻多销多得的原则,将销售人员的工资与销售额和销售回款额挂钩,按“销售大包干”的政策规定,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5.为研究和开发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企业当年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为提高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而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技术改造项目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在5年内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7.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通过市场动作的方式,重点用于辽了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信用担保以及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或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的贴息等。
8.鼓励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出口和出省。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各市要鼓励和支持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销往省外。
9.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轻工产品时,在同质、同价、同服务的前提下,要优先选购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
三、加快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低成本扩张
1.鼓励、支持生产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企业中没有上市的企业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要在企业主辅分离、人员分流、增资减债、技术改造、合资合作努力面给予重点支持。要充分利用已经上市的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生产企业的资本运作功能,以及其营销、资本、品牌等优势,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兼并、联合和收购与其有互补优势的企业,充分利用有效设备、生产能力和技术,走低成本扩张之路。
2.对确有必要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的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生产企业,其扩建、技改所需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供应。企业可自行选择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付款;生产辽宁十大轻工名牌产品和地方精品的国有企业,如果在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包括以物抵债)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