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汕府[200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汕市发[2000]33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1998]53号)的同时,增加如下扶持措施:
一、工业项目用地地价款给予如下优惠:
(一)汕头市市区范围内已统征的工业用地,新办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般性工业项目地价款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的50%收取,即一类地区由原每亩34.6万元减按17.3万元;二类地区由原每亩31.8万元减按15.9万元;三类地区由原每亩25万元减按12.5万元收取。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的40%收取。即一类地区每亩减按13.84万元;二类地区每亩减按12.72万元;三类地区每亩减按10万元收取。
(二)新征的工业用地按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为扶持工业发展,一般以生地出让,国土部门只收取征地补偿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平整和小区配套由用地单位负责。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一年未按用地性质和项目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取消优惠,按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补收地价款。企业不得擅自转变用地功能,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允许企业租赁土地建设工业项目。企业按规定与国土部门签订合同并逐年支付土地使用租金,其上盖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制定。
(四)上述优惠所需款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让的土地价格,按当时的合同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内出让的土地价格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立银企挂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及项目具体情况等,每年在全市选择100户以上信用等级较高、借贷信誉好、市场潜力大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三、降低部分收费。
(一)全市各港口的疏浚费和港口装卸费按原定收费标准分别降低30%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