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省、市、县
煤炭价格稽查手续费、管理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晋财建[2001]88号 2001年5月29日)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物价局,煤炭价格稽查支、分队:
为了加强煤炭价格稽查工作,确保以水资源费为重点的各项煤炭基金如数收缴财政,经征求市(地)、县(区)煤炭价格稽查支、分队意见,考虑到从四月一日起,全省实行“票款分离”后,市(地)支队不再设收入过渡帐户,其服务职能相对减少等情况,决定调整省、市(地)、县(区)煤炭价格稽查手续费、管理费分配比例,由原来的2︰3︰5改为2︰2︰6,从四月一日起执行。煤炭价格稽查工作财务管理还请各地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5)晋财综字第3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