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管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1]673号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各市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和促进畜产品安全流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畜牧局《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饮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价费[1993]第1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就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动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畜禽产品进行检疫,可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产地检疫证明进入流通(包括市场销售和调运过程)的,检疫机构不得对已检疫过的外来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重复检疫收费。
二、动物检疫机构对上市的畜禽和畜禽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规定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过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进行补检、重检或补办的有关手续的,根据豫价费[1993]第107号文件规定加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