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卫生环境要求
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企业设立条件审查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办程序
(一)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的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领取《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生产能力时产5吨以上的企业(年单班万吨),由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
设计能力时产5吨以下的企业,由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委托地州(市)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地(州)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经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发给《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州)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
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持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的《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条件审查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情况介绍;
(三)厂区布局图及建筑物说明;
(四)生产设备清单;
(五)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产品目录及配方;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
(八)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有工种人员名单;
(九)企业七项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