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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办法

  (四)厂区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分开设置。
  (五)生产场地应有适宜的操作空间,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生产设备要求
  (一)输送设备:原料输送应有相应的动力输送设备。
  (二)筛选设备:应有原料筛选、去杂设备,包括筛网、分离器、磁铁器等。
  (三)粉碎机:应具备粉碎机及附属设备。
  (四)进料设备:应具有配料和称量设备。
  (五)混合设备:混合均匀度的变异系数应在10%以下,微量添加物应有预混设备。
  (六)粉尘收集设备:能有效收集粉碎及混合时产生的粉尘。
  (七)包装设备:应具有包装机、秤及封口机等。
  (八)生产单一饲料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机械设备,能满足饲料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质量检验要求
  (一)必须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并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
  (二)检验室应容纳安置检验设备,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通风及光线良好,分解室应装有排气设备。要有独立的留样观测室。
  (三)检验仪器应具有:分析天平、分析用玻璃器皿;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份、无氮浸出物、总磷、钙八项的测定装置。
  (四)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的检验项目,可委托经自治区饲料管理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代检。
  (五)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单一饲料应具有与其产品质量标准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第九条 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饲料配方负责人必须具有畜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四)实行就业准入的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学历,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管理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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