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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若干实施意见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各级政府要及时向政协通报上述重要情况,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批评意见。政协的有关会议、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重要建议专报、政协信息专报、民主评议、批评举报及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等,是政协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政协委员通过以上形式提出的批评建议。为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要不定期地邀请政协委员,就本地区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视察和督察;要支持政协委员进行暗访,或参与政府及部门组织的纠风治乱等重要检查活动;要坚持和完善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中协商聘请各类特约监督员的制度,邀请他们参与有关检查、考察和评议工作,并积极为他们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条件。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通道。各级政府要支持政协选择人民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课题,通过例会、专题会、调研、视察、提案、信息等形式,支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政议政。要向政协及时通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并可安排若干重要调研题目,委托政协开展调查研究或邀请政协委员参与调研。要进一步健全对政协重要意见建议及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制度。对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和重要意见建议,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办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建议案和意见建议,应提交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由办理机构督促有关方面负责落实,并及时向政协反馈办理结果。对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应由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各级政府要及时交办。各承办部门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必须认真研究,逐件办理,抓好落实,及时反馈,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办理任务;对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政府领导要逐件阅批,对事关重大的提案,还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办理,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面商率、问题的解决率和委员的满意率。
  五、积极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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