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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出土文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出土文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三峡工程的实施以及重庆直辖后我市三峡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物。这些文物是反映长江文明演进和重庆历史文化传承的珍贵实物载体,是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为此,国务院于2000年9月27日批准建立“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赋予该馆保存、保护和展示三峡出土珍贵文物的重要职能。为进一步搞好对出土文物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市文化(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库区文物保护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配合市文化(文物)局完成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文化(文物)局应及时组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出土文物的鉴定、登记工作,并明确指定有科学保护和研究展示能力的博物馆入藏珍贵文物,承担保管职责。
  三、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出土的文物,尤其是珍贵文物,首先应当满足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陈列展出的需要。在地面文物保护项目开展过程中,凡收集到的古建筑构件、石刻、民俗等文物,其性质由不可移动文物转为馆藏文物的,亦按此原则办理。
  四、参加重庆库区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考古遗迹的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各类考古遗迹的详尽记录。对其中特别典型、珍贵的考古遗迹,可采取搬迁办法,移送到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长期保护展出。
  五、重庆市文化(文物)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文物保管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措施,防止失火失盗案件发生。市公安局要加大依法打击盗墓和文物走私行为的力度,所追缴的涉案文物应交市文化(文物)局指定的文博单位收藏。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土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六、本市范围内的其它出土文物管理,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收藏文物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其珍贵文物送重庆市博物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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