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集中治理
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违章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彻底根治客、货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违章行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6月10日起,全省所有国、省、县、乡道路及高速公路,一律禁止本省及外埠超载30%以上的货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上路通行。对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公安交警部门要依照《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二款和《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
七条第八款、第
八条第十四款等规定,对违章驾驶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1个月,并予记分。同时,对违章行为予以纠正。
二、所有私自改型客、货运输车辆,一律恢复原状,经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临时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公安民警在执勤中发现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强制纠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3个月。
三、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客、货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