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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三)《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上一年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度审验;
  (五)《收费许可证》是否遗失、转借、伪造、涂改、复印;
  (六)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七)有无违法记录。
  第八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审中,应对照第七条规定审验的主要内容认真审核,对每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都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逐项核对,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中每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栏后对应的“年检记录”栏签注有效日期,加盖“收费项目年度审验章”;对于不再执行的收费项目,应当加盖“收费项目注销章”。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项审核完毕后,审验机关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中的年审记录页签注审验意见,并加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章”。
  第九条 审验机关应对参加年审的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审验结论。对满足第七条中第(一)——(五)项和第(七)项要求的,应视为年审合格;全部满足第七条中第(一)——(五)项要求的,应视为年审基本合格;对于不满足第七条中第(一)——(五)项其中任意一项要求的,应视为年审不合格。
  对年度审验基本合格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暂扣《收费许可证》;对审验不合格的单位,应作出暂扣《收费许可证》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处理。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发现被审验单位没有使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样式、重庆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时,应及时收回旧证并予以注销,并出具盖有公章的回收凭证。如果旧证中所列收费项目没有废止,目前仍在继续执行,应立即通知被审验单位在十五日内申请换领新证。过期没有申请换领新证的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时间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的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年度审验通知书)、或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其办理年度审验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年审的,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发现被审验单位使用转借、伪造、涂改、复印的《收费许可证》等情况,应立即收缴其正在使用的《收费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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