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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被年审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三)被审验单位应由审验机关按《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逐项核查,经审验合格的,由审验机关在《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年审记录页”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此《收费许可证》方才有效,并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机关是县级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审验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渝单位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包括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
  (二)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验本区、县(自治县、市)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收费许可证》。
  (三)市级有关部门跨区(自治县、市)设置的派出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负责审验;其他单位及按区县(自治县、市)地域设置的具有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验。
  (四)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应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验的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审验机关可以在年审前,按照各自的发证对象,向被审验单位发出书面年审通知书,也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公告,并组织力量开展年度审验工作。收费单位接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通知后,应按照第四条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分类进行年度审验工作。
  第七条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是否亮证收费;
  (二)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指定专门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收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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