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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1]3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样章(略)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渝价[199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并在价格主管部门领取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样式、重庆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以及办理了《重庆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下合并称《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决定》和《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应该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审验。过期未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度审验的,其《收费许可证》作为自动失效处理。
  第四条 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一年后,或者距上次年审一年后,应主动(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将《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涉及收费的相关资料送到审验机关,接受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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