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豫港和龙泉
公司2001年供伊川县金刚砂企业电量电价的批复
(豫计价管函[2001]141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洛阳豫港和龙泉公司2001年供伊川县金刚砂企业电量电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同伊川县电业局、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洛阳龙泉公司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洛阳龙泉公司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称“电厂”)就2001年电厂向伊川县电业局转供电专项用于启动金刚砂生产电价问题达成的协议。
1、电厂发电量以年发电计划为基数,基数内发电量减去相应厂用电后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省电力公司收购电厂超发电量电价按0.16元/千瓦时执行,并以0.27元/千瓦时(此价格为含税价格,并包括三峡基金)价格定向趸售给伊川县电业局,由伊川县电业局定向销售给伊川县金刚砂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