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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
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苏价农函[2001]97号、2001年5月28日
苏财综(2001)81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函》(苏海计[200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苏政发[1992]170号)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同时兼顾渔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所有在洪泽湖水域、滩涂从事捕捞业及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现将具体征收标准函复如下:
  一、捕捞业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如附表。持临时捕捞许可证作业的,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专业渔民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二、机动渔船一般不超过2台机(24马力),每马力加收3.00元。
  三、从事两种以上捕捞渔具作业的,按其作业种类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四、网围养殖征收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亩10.00元,非专业渔民每亩20元。
  五、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请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

2001年洪泽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兜网  网船10吨以下(包括10吨)  艘   320
  虾拖  网船11-15吨        艘   360
  扳网  网船16-20吨        艘   400
      网船21-25吨        艘   440
      网船26-30吨        艘   480
      网船31-40吨        艘   520
      网船40吨以上       艘   560
  罟滩网           条      300
  丝网            船      240
  虾笼、虾凳、虾冒      船      220
  钩卡、花兰、马罩、旋网   船      200
                其他小型渔具 180
  机动渔船按马力加收资源费  马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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