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1日)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应随车携带。”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即:“具备条件的客运线路,其经营权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可实行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用于道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即:“汽车性能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道路运输技术服务机构,其设置应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