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
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 2台; 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员编制在101人以上的配置4-5台。少数特殊大的单位,另行报批。
(十三)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管理、安全、外事等特殊业务部门所需无线移动电话,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举行重大活动及遇有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需临时增加无线移动电话的,可采用租赁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