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
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2001]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厅字[1998]5号)转发给你们。凡按本文规定,或各市、州、县(市)政府参照本文规定自行确定的标准发给个人的住宅公务电话补贴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附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吉厅字[1998]5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