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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禁止非法经营邮票的通告

海南省关于禁止非法经营邮票的通告
(2001年5月30日)


  当前,我省一些个体批发商和零售店未经邮政部门委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非法经营邮票,严重扰乱了我省集邮市场和邮政通信生产、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我省集邮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邮票是国家发行作为邮资凭证的有价证券。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通信企业专营,除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的邮政代办点、邮票代售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二、凡经营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必须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凡未经邮政部门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或违反规定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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