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215号 2001年6月8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依据。除金融保险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外,其它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均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2、工资、薪金的扣除。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应分别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和规定的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按规定计算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
3、关联企业间借用人员工资的处理。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务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4、农村信用社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农村信用社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核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经县国税局审核认定后,可由县联社按规定统一弥补。
5、关于债转股企业征管权属变更的时间。根据《
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规定,债转股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所得税征管。征管权属的变更时间应以债权转股权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6、关于工会经费的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