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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蔬菜市场供求关系较为平衡,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因此,决定将市内六区每日报送的主要蔬菜零售价格改为5日报,遇周六提前一天报送,遇周日推迟一天报送,节假日顺延。遇特殊情况或特殊时期的报送方法将另行通知。
  (二)为提高市场价格监测实效性,各区、县物价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将采集的市场价格监测资料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市物价局。
  (三)对采价点的设定应着眼选择相对稳定,能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的代表品,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四)凡在市场价格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品填报,不得更换,无此规格品可不报。
  (五)所规定的采集价格为时点价格,不能为一个品种一个时期的平均价格,各类报表规定的采价日期为限定的最迟采价日期,各上报单位的采价日期为上报日期的当日上午。
  三、加强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
  (一)在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的同时,各区、县物价部门要注意加强辖区内重点行业、主要商品的动态监测分析。具体要求是:对辖区内所监测品种中特别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商品要给予关注。市内六区、滨海三区除日用消费品中的大宗商品的销售及价格水平外,还要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的购销情况及价格水平;新四区、武清区和四县要重点关注其生产规模、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农村种养殖结构调整的情况。遇有生产、销售和价格突升突降时要深入调研,及时写出书面材料,为市、区政府决策服务。
  (二)对辖区内因价格改革措施出台、灾情、重大节日和季节转换等原因引起的价格波动、热点问题要认真对待,必要时组织力量到实地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准确地撰写分析预警材料,为市、区政府实施有效调控提供依据。
  (三)组织力量搞好重点监测。具体监测范围详见《各区县物价局重点监测范围》(附件二)。
  四、市场价格监测考评办法
  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既是《价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责。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指定科室,设专人负责。为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做到监测数据准确、及时,决定对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的价格监测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及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具体考评办法详见《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考评办法》(试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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