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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送报文件简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送报文件简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办事,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从目前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上报公文和信息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规避审核程序,绕过办公厅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打乱了省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违反规定,滥用“请阅件”代替请示和报告;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报送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既不亲自构思、起草,也不认真审核把关,致使公文质量低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应由部门发文的问题,也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搞文件升格;有的部门互相之间缺乏沟通,应由部门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也要请示省政府;需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就上报或下发,导致文件之间政策冲突;一些公文体例、格式不规范,外观质量粗糙;向省政府报送的信息简报过多过滥,内容重复,言之无物等等。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政风和机关形象,根据省政府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公文。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公文,省政府领导不予批示,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呈报。
  二、上报公文要严格把关。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转变工作作风,尽职尽责地把好上报公文质量关。起草重要公文和向省政府领导汇报的材料,都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出思路、出观点,并亲自修改、审定。上报和会签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负责地自行解决;凡属贯彻国务院各部门的文件精神,一般应由省属对口部门自行下发文件。除特殊情况外,不应要求省政府或办公厅转发。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中须经省政府同意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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