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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禁止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的批复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禁止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的批复
(赣价费字[2001]41号 2001年6月4日)


余干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余干县房地产管理局能否直接向坐店承租方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的请示》(干价费字(200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余干县房地产管理局向坐店承租方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违反了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必须立即停止收取。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2322号)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余干县房地产管理局擅自设立、自立标准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违反了国家的上述规定。
  我局会同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制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房屋租赁”,是指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个项目。发生了房屋租赁行为,就必须到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交纳交易手续费,该费用包括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鉴证费等,并没有单独的“房屋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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