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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统计工作上岗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统计
工作上岗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1]113号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上岗证工本费的函》(宁统综函[2001]30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统计上岗证》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统计上岗证》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核发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8元。
  二、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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