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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津价商[2001]197号)
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的申请》(津盐财审(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为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对新产品食盐在试销期间的销售价格,由你局在认真测算成本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二、
新产品食盐的试销期不超过一年。
三、
试销期满后,报我局核定正式销售价格。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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